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东丰县。
诉讼代理人:***,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湖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魁,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县自然资源局、王宝魁、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艳 玲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杨 铁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