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东丰县。 诉讼代理人:***,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湖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魁,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县自然资源局、王宝魁、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艳 玲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杨 铁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