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8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与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邱 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炼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