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130号
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温州街与日照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权,系吉林柳暗花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台沐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