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某、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21民初69号 原告:曹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与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