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甘肃电投永昌发电厂后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5月2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履行案件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