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泰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鲁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晶,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市。
原审被告:**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龙,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晶、**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