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民初326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任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某。
**与**、任某、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
审判员  付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