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2执保861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正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蓬蓄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正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天蓬蓄业有限公司、天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浙江天蓬蓄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20923x********存款18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