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2民初3442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山东正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正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