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2民初3442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黄河大街与胡苏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PBE6B1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山东正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