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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5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新干县。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企业主,住新干县。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9970828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