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民初2049号之二 原告: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绅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