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民初2049号之二
原告: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绅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山东维克多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