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吉洪,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土方开挖及回填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主要为包工包质量包机械,进行场内土方开挖及回填,但是被上诉人不具有基础施工所需资质、技术及其他相关属性,属于单纯的通过机械设备挖掘和运输土方。实际是由上诉人进行基础部分施工,被上诉人提供机械设备承担土方挖掘、运输工作,上诉人按照约定给付费用,故上述合同性质应为租赁或承揽合同性质,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解决,上诉人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淮南市凤凰医院大楼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质量安全、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原审原告以其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安徽省凤台县,故本案应由凤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