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号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433167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丰药业有限,住所地江**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31469117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诉人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