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4执3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277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433167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31469117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年月日作出的(201)赣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5×××05)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