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277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433167287。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314691174D。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8)赣11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8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