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285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砬子村二队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潭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即42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