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91民初625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