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91民初466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高新街道荣光村二组。
原告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保全费2204元,由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