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91民初469号 原告: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龙运天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高新街道荣光村二组。 原告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保全费1830元,由原告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