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崔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3民初69号 原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处职员。 被告:崔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 原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吉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