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4260号
原告:黄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原告黄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黄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