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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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财保16号
申请人: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未来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07521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县幢5号商业房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7月17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保全标的:4075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521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未来城支行;账号:XX)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县幢5号商业房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