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7886号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