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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7886号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