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97号 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被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