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97号
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被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宜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