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仟佰度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7673号 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188号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仟佰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N单元18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仟佰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130元,由原告湖南鸿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