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中科大先研院嵌入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6110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中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20.9元[其中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000元及2020年1月、2月、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的工资31379元,以上合计51379元(上述款项应当扣除被告**的五险及税费个人承担部分,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核算为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3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141.9元(以5137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