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0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