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0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上诉人安徽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