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升,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地址:宁县新宁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睿,该镇镇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