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26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万贵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又名**),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承担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支付给宁县明峰公司货款433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95元。***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司、股票等财产和财产信息。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临控。本案在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歌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