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290号
原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后官寨村西镇公路9号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员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的混凝土款570255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年7.125%利率标准共同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在庆阳市优抚医院道路硬化院坪工程中,兴庆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合同,由兴庆公司向该工程供应混凝土。嗣后,双方经于2018年5月8日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尚欠兴庆公司混凝土款57025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570255元。
二、被告***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5%的标准向原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5039元,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全部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