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0632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昌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下新洲。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二、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身份证号:)所有并用于担保的赣M×××××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