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所职员。
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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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