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中队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员,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执行标的78000元及拆除被执行人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5000元罚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长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