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与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22行审13号 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局股长,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住所地**原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原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所作的咸三环罚字(2017)37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