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721号
原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13573423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键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键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5元,减半收取5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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