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2民初2386号
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原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与被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一组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