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2民初2387号
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