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2民初238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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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