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2民初238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苟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