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5民初36579号 原告:佛山市恒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内3号生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41B8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尚华庭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253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恒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恒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恒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