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34333号
原告: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全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52000元及资金占有费(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1年期LPR即3.85%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为6067.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修补增项合同》,被告将花溪小镇2B期外墙(即塔吊附墙件、个别外墙脱落位置、槽钢层补砖加勾缝、外围阳台吊笼口脱落部位)的修补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核算费用共计62000元(包含人工修补、垂直运输、材料调运、人工卫生清理及工具等费用);开工时间2021年5月10日,总工期40天;进场施工十天后申请10000元作为工人生活费:外墙修补结束经现场管理人员及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在清洗外墙阶段完成至50%时,支付100%修补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通过被告验收确认后,被告拒不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并采信原告上述主张事实。
另查明,2021年6月4日,原告收取被告案涉款项10000元。
2021年7月1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2024年1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案涉诉讼。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工期40天,先补墙后洗墙;原告在庭审出示的照片拍摄于2021年6月15日,当天原告已经在清洗外墙;被告的其他人员在修理窗户时把清洁好的墙身弄脏了,被告让原告回去弄干净,当时拍照发给被告,是为了说明情况,证实并非原告造成;最初,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何某对接,对方不久后离职,后来由被告骆姓的工作人员对接,催款时原告又转与被告的财务对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外墙修补增项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修补及清洗楼宇外墙,原告理应依约支付有关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的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2000元(62000元-10000元=52000元),并确认原告已按期完工,被告因未能依约付款,应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利息予原告。
被告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全某支付52000元及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5.84元(全某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全某多预交的625.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