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前调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7454737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