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23民初3697号
原告: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7454737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巩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湖镇巩楼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838328。
法定代表人:巩固,村主任。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湖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83816J。
法定代表人:**倍,村主任。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湖镇西**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83824D。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辘轳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湖镇辘轳吊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838403。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新湖镇巩楼村村民委员会、东平县新湖镇***村民委员会、东平县新湖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东平县新湖镇辘轳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四被告共同对东平县新湖乡大闸小学平房进行改造建设,原告公司承包了该建设工程。上述工程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东平县新湖镇巩楼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3150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4710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西**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3090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辘轳吊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30500元,并在结算书上共同签字**确认。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被告欠原告建设东平县新湖乡大闸小学的工程款1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工程款70000元,同意四被告当庭支付工程款剩余70000元。其中被告东平县新湖镇巩楼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工程款1575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村民委员会偿付工程款2355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偿付我工程款15450元,被告东平县新湖镇辘轳吊村村民委员会偿付我工程款15250元。涉及原告与四被告建设东平县新湖乡大闸小学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二、四被告付清上述工程款后,原告立即依法申请解除被告在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经济代管中心存款的冻结。
三、其它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