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保6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被保全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7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