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506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陵二路401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坤。
被申请人:李坤,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申请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坤、***、**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共计1457634.96元。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查封价值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坤、***、**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共计1457634.96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查封价值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