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济宁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保35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被保全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7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