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98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6596019D。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业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670X8。
法定代表人:李坤。
被申请人:李坤,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谷亭路路东一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092148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坤、***、**、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坤、***、**、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共计178万元予以查封,其中查封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银行存款700000元,**银行存款300000元,李坤银行存款700000元,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元,***、***、***、***银行存款各10000元。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自愿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坤、***、**、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8万元,其中冻结山东五子星矿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各30000元;冻结***、李坤银行存款各7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济***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各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