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103民初421号
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一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数额以人民币15400000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致函本院,表示愿意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400000元。
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不得处分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