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103民初42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一村。
法定代表人:苏歆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蔡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粤5103民初4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村委会复议称,请求:解冻申请人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事实和理由:1.村委会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主体。该工程的实际发包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村委会在第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上盖章不代表村集体的意志,村二委干部会没有通过同意加盖村公章,也没有经村民代表会通过。该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二人,村委会没有参与到“枫馨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该小区售房款是苏泽群、苏文海收取,村委会没有收到任何售房款。2017年7月29日和2018年4月20日,建筑公司与苏泽群、苏文海签订的二份补充协议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足见真正履行建筑工程发包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建筑公司对此事实明知并且确认。2.村委会没有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与苏泽群、苏文海之间的债务与村委会无关,结算书也没有村委会确认,村委会不应负还款责任。3.被冻结账户资金与本案涉及债务没有任何关系,账户上的资金系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冻结该账户将使村委会无法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支付各项开支费用,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本案纠纷在于苏泽群、苏文海开发的“枫馨园住宅小区”欠款,但该小区仍由大量的房产未出售,有资产可供履行,请准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前依建筑公司的冻结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申请及担保人为冻结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申请而提供的担保,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正确。由于案件事实未经庭审查明并作出实体认定,复议申请人村委会主张其非涉案工程发包主体和涉案合同实际履行主体而没有结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与案涉合同没有关联、涉案工程款有房产可履行而请求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的冻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黄冬雄
人民陪审员 成继松
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