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103民初421号之二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一村。
法定代表人:苏歆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蔡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苏泽群、苏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粤5103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其前在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洋分社账号为80×××3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400000元。因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免予承担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免予承担还款义务而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在潮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洋分理处(因改制更名)账号为80×××3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冬雄
人民陪审员 吴美虹
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婷